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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省公开征求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2021-08-12

8月12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的规定,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省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省药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建议,省药监局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8月16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14b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变更备案管理意见反馈”。
 
  政策解读原文如下:
 
  一、制定《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2021年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印发《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药品监管监部门细化有关备案审查要求,制定本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同时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管监部门自行制定具体沟通程序。为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省药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有关规定等,制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适用于药品上市后变更哪些范畴?
 
  《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药品上市变更的适用范围 :一是我省持有人申请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及药品生产场地变更,主要包括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管理信息变更、药品生产过程的中等变更、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等。二是我省持有人经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验证基础上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应当与省药监局进行沟通交流,建立了与持有人进行沟通交流的机制。
 
  三、为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实施细则》在落实药品监管创新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变更备案作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细则》中予以一并统筹制定,推出监管创新举措服务持有人。二是为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变更比较频繁,但对药品产生影响风险程度较低的非核准事项等微小变更,《实施细则》中明确为报告类事项,无需备案,减轻了企业负担。三是合并《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变更和药品注册生产场地变更事项,简化了申报程序。四是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涉及许可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和注册核查的合并实施,减少了检查流程。五是建立了沟通交流机制,明确了沟通交流程序,方便持有人与省药监局就变更事项进行沟通。
 
  四、不属于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的申请指的是哪些?
 
  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明确的属于国家药监局批准实施的重大变更、属于持有人报告的微小变更以及经持有人与省药监局沟通交流后确认不属于备案类的变更的,均不属于省级药监部门实施的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范畴。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持有人按照原生产工艺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经研究、验证证明不影响药品质量的已实施的变更,或经过批准、再注册中已确认的工艺,不需按照新的变更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重新申报。
 
  五、对于上市后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如何申报?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合并关联变更如何处理?
 
  (一)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情形及申报。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管理的要求,《实施细则》对不同情形的药品生产场地变更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一是变更药品生产场地不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等信息变更的;二是持有人仅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等信息变更的;三是变更药品生产场地且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等信息变更的;四是持有人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受托方为省内、省外药品生产企业的。针对上述4种情形,《实施细则》均规定了明确的申报程序和要求。
 
  (二)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合并关联变更的要求。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同时,药品的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等其他注册管理事项发生关联变更:一是发生重大变更的,持有人可先行提出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申请,随后再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申报注册事项重大变更申请。二是发生中等变更的,持有人可先行提出注册事项变更备案,随后向省药监局申报药品生产场地的变更申请。规定既兼顾了药品场地变更合并关联变更的实际情况,也明确了企业变更实施的先后顺序。
 
  六、《办法》实施前,已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信息变更,但未完成药品生产场地变更,该如何办理?
 
  《办法》实施前,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已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信息变更,尚需进行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性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实施细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药品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境内生产药品备案类”变更申报,并网上提交备案资料。
 
  七、药品再注册前或长期未生产品种恢复生产前发生药品注册事项变更的,持有人应如何办理?
 
  药品再注册前或长期未生产品种恢复生产前发生药品注册事项变更的,持有人应当在药品再注册申报前或恢复生产前完成变更研究验证工作,并按相应类别批准、备案或报告。对药品再注册前确因实际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充分说明理由,省局在再注册批准时注明“该药品同时发生(生产场地、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变更,获得批准或备案完成后方可生产上市”。
 
  八、高风险品种指的是哪些品种?特殊注射剂指的是哪些品种?
 
  高风险品种是指疫苗、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特殊注射剂、特殊药品等。
 
  特殊注射剂是指与普通注射剂相比,特殊注射剂的质量及其活性成分的体内行为受处方和工艺的影响较大,可能进一步影响制剂在体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例如脂质体、静脉乳、微球、混悬型注射剂、油溶液、胶束等。
 
  九、药品上市后变更同时发生备案类和报告类关联的变更时,应如何申报?
 
  药品同时发生备案类和报告类关联变更的,或报告类变更是以备案类变更完成为前提时,持有人可以将备案类和报告类变更合并提交备案申请,相应研究资料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持有人也可单独就备案类变更进行备案,完成后再按有关规定对报告类变更进行管理。
 
  对于非关联的备案类和报告类变更,原则上应按照规定分别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十、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申请涉及到药品再注册长期未生产品种的,如何办理?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申请涉及药品再注册长期未生产品种的,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应同步提出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申请和恢复生产申请,恢复生产事项的检查检验与生产场地变更同步实施。
 
  十一、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发生变更的如何办理?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变更原则。已经通过审评审批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发生变更时,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人应主动开展研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变更应及时在登记平台更新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交的上一年年度报告中汇总。
 
  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发生变更时和变更实施前应及时通知相关药品制剂持有人,制剂持有人应当对选用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质量负责,制剂持有人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当及时就相应变更对影响药品制剂质量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或研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
 
  未通过审评审批,且尚未进入审评程序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发生变更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人可以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登记平台随时更新相关资料。
 
  8月11日,四川省药监局公开征求《四川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的规定,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四川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8月19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232456903@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反馈”。